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3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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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三六六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後淨重共計壹貳點壹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五月八日晚間十一時五十分許,在台中市○區○○路與民族路口查獲被告甲○○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並當場扣得其所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包(驗後淨重共計一
二.一七公克)。經查,被告甲○○所涉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行,因其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一三三一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聲請人旋以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四○一號處分不起訴確定在案。惟該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包(驗後淨重共計一二.一七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毒品,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
本件扣案之上開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係違禁物,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則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夏一峯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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