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花簡字第340號
原 告 李嬋娟
訴訟代理人 李殷財 律師
被 告 史重生
訴訟代理人 余道明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8月12日上午10時50
分在本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重新核定為9,596,800元,原告應再補納
不足之裁判費25,575元(兩造如欲和解,即無庸補納)。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陳鈺林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書記官許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