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9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9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92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威仁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速偵字第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賴威仁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某便利商店」更正為「統一超商」外,餘均引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賴威仁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竊取他人超商內之物品,蔑視他人之財產權,然犯後坦承犯行,且深表悔意,態度良好,所竊之物已因及時發覺而由值班店員 廖小珍 代表領回,此有卷附贓物認領保管單
1件為憑,犯罪所生之危害不大,又已與該店達成和解而取得該店之諒解(見本院卷附和解書影本),參酌檢察官亦請求從輕量刑之意見,暨其前科之素行、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可按,其此次僅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教訓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其個人與家庭環境各情,認其所受之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
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勇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速偵字第48號被告 賴威仁男 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段○○○巷○號3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威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0年2月24日13時1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號某便利商店內,竊取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得手後旋即步出店外,為店員廖小珍察覺可疑而報警,為警當場查獲。
二、案經廖小珍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賴威仁坦承於前揭時、地,竊取如附表所示財物之事實,核與告訴人廖小珍指稱被告未結帳即離去,經清點發現如附表所示財物失竊之情節相符,並有贓物照片及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現在學中,查無前科資料,因一時失慮始觸法網,犯後坦承罪行,建請從輕量刑,以利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檢察官楊冀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書記官林顥倫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價格(新臺幣)│├──┼───────┼───┼──────────┤│1│統一黃金蜆錠(│2盒│130元│││冬蟲夏草)││(65×2=130)│├──┼───────┼───┼──────────┤│2│統一黃金蜆錠│2袋│118元│││││(59×2=118)│├──┼───────┼───┼──────────┤│3│奇異果酵素膠囊│1包│800元│├──┼───────┼───┼──────────┤│4│五味子芝麻加強│1包│800元│││微粒膠囊│││├──┼───────┼───┼──────────┤│5│金莎巧克力│1條│59元│├──┴───────┴───┼──────────┤│共計│19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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