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205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環境影響評估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50號聲請人即參加人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姚連地 原告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050號判決正本(已上訴),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正本當事人欄及事實概要㈡第3行關於參加人「亞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均應更正為「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徐瑞晃法官林妙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書記官劉育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