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履約保證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300號原告即反訴被告盟立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弘 訴訟代理人 余珊蓉 律師
田美娟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宏基 訴訟代理人 林雯澤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東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履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書記官李婉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