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小字第594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8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
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叁仟壹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零捌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三
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羅森德
以上為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書記官 蔣開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月  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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