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0號聲請人 陳長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7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楊依靚┌─────────────────────────────────────────────────┐│支票附表:100年度司催字第1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陳長榮│澎湖第一信用合作社│100年12月19│60,000元│CA-0000000│││││光復分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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