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66號聲請人乙○○
丙○○相對人丁○○兼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聲請人前以其已相對人持以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本院97年度司促字第9745號確定之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為由,於民國98年2月17日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聲請停止執行該院97年度執字第12049號執行事件強制執行程序,經該院以無管轄權,於98年2月17日以98年度聲字第173號裁定移轉本院管轄(本院繫屬日期98年3月23日,分案98年度聲字第368號),經審理後,裁定准聲請人供擔保後停止上開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惟聲請人就同一事實理由,於98年
3月3日再具狀向本院聲請停止執行(98年度聲字第266號),其重複聲請,已難謂有權利保護之必要,就後聲請之事件,應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斯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立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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