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94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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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9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945號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債務人 謝松霖 債務人 謝松桓 債務人 謝宛廷謝佩珊 債務人 謝芳容 債務人 楊朝吉 債務人 楊淑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肆佰柒拾玖萬貳仟叁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佰零陸萬捌仟零貳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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