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15號原告丙○○
甲○○乙○○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戊○○被告庚○○原名 蘇光濬
13號丁○○原名 林秋桂
號3樓上二人送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曾聲請對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746,098元,應繳裁判費212,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11,2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份並請將繕本逕送對造(並請保留對造收受回執,於庭期日提出本院)。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書記官劉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