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45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斯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立勳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45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斯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立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