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建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字第12號原告 林克樑 即品冠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 律師被告傑寶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陳亭蘭 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紹衍 律師被告和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和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
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書記官劉文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