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82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潘秀雲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吳美紅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2.9金管銀票字第00000000000號發布令,就信用卡發卡機構對持卡人違約第一、二及三期之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00元、400元及
500元,且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三期。而聲請人之債權係受讓自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即應繼受原債權銀行之地位而同受上開規定之拘束。本件經核請求聲明二部分,聲請人請求債務人應給付自民國100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300元計算之違約金部分,就違約金之請求超逾金管會拘束部分,應更正之。
二、承上,請提出可看出聲明二(即信用卡)部分,可看出本金金額為45,410元之帳務明細資料。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