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補字第12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廖美錦 代理人 林媛婷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維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書記官黃湘茹附表:
一、聲請人固已提出員工薪資明細,惟仍應提出其他名下自民國
106年4月起至陳報日止之所得及薪資證明(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薪資明細單、薪資轉帳存摺,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如係現金給與,請雇主出具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薪水條、薪水袋等),並應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存摺資料自106年4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並應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二、依據聲請人所提出之105、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聲請人自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領取營利所得,應說明自107年起迄今,是否仍有該筆收入?時間及金額為何?
三、應陳報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金額為何?並應提出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應說明住所地(即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1樓之5)與戶籍地(即金門縣○○鎮○○○00鄰○○00號)不一致之原因,並請分別說明住所地、戶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聲請人與各該所有權人關係為何?併請提出得釋明聲請人所述之資料。
五、依聲請人所陳,聲請人曾與最大債權人進行消債者債務清理前置協商,請說明其與債權人前置協商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詳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等)及協商差距,並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證明書等相關證明文件。
六、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示,聲請人已領取勞保老年一次給付,聲請人應說明係於何時領取勞保老年一次給付?領取之金額為何?領取之方式為何?該等款項花費流向為何?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已領老年給付證明、勞保老年一次給付金額匯入之帳戶明細等)。
七、聲請人自陳現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字第5449號強制執行事件繫屬中,請聲請人說明目前執行情況為何(包括但不限於:有無扣薪及其每月扣薪之數額)?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應提出最近一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九、依聲請人所提債權人清冊所示,債務發生原因僅記載「入不敷出」等,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
十、依聲請人所陳名下有保險契約,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十一、應提出其名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及最近5年內從事前揭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與證明文件。
十二、應說明聲請更生前2年起迄今是否有受他人金錢資助或其他收入?如有,請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如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十三、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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