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一○五年度除字第一二七號聲請人 王賴質 代理人 王美桂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四年度司催字第七四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湘茹┌──────────────────────┐│附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095-NX-0000000-0│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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