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78號聲請人 呂春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芝箖附表:
┌────┬────┬────┬────┬─────┬───────┐│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新臺幣)││(或到期日)│├────┼────┼────┼────┼─────┼───────┤│呂春發│有限責任│空白│13,150元│CE0000000│103年10月2日│││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三芝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