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84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849號
原   告  許哲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45,456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郭南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