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補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475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陳嘉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那古間 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836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3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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