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簡調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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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調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李世昌
訴訟代理人  詹閔智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培傑 等間調整土地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逾期不補正,駁
回起訴。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
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第
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
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
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6
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三、原
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第428條第1項規定「第244條第1項第2款所定事項,原
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第436條第2項規定「
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1章通常訴訟程
序之規定」。
經查:
㈠原告起訴狀雖列 黃鵬狄黃林美仁黃金敦 為被告,然籍設
彰化縣○○市○○路○段○○巷○○號之人,雖有 黃鵬耿 ,卻無
黃鵬狄,又黃林美仁、黃金敦已於本件繫屬前死亡,有戶籍
資料可稽,是上開被告難認有當事人能力。
㈡原告依民法第442條等規定提起本件,起訴狀附表雖載增加
後之租金金額,然增加前之租金金額及其依據何在,皆屬不
明,另依原告提出之本院87年度彰簡字第859號判決影本,
其非該件當事人,且該件被告亦與本件被告不一致。原告未
表明該部分之原因事實,不符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
款規定之起訴程式。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6款規定,命原告補正
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駁回起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書記官彭品嘉
附表:
提出戶政機關於109年6月以後所核發,被告黃鵬狄或黃鵬耿(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提出戶政機關於109年6月以後所核發,被告 黃子洋 (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映雪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素寬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黃瓊
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梁麗足 (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 黃世雄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清暉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美茹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提出戶政機關於109年6月以後所核發,黃林美仁(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黃金敦(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其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
統表。
提出地政機關於109年6月以後所核發,坐落彰化縣○○鎮○○
段○○○○○○○○○○○○○○○○○○○○○○號土地之異動索引(應揭
露登記名義人之個人資料)。
以表格方式,表明增加前、後之租金金額,及增加前金額之依
據何在。
自行參酌戶籍資料,核對被告之姓名、住居所後,提出符合民
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428條第1項規定之起訴狀,並按被
告全體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均應包含附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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