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保險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保險簡字第10號
原   告  林暘竣
被   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中興
訴訟代理人  郭憲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4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就當事人欄關於「三商美邦人壽股份有限公司
」記載,應更正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
書記官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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