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8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8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8950號聲請人 陳坤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依琳陳耀欽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提示日為何?(因聲請事項之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二、請確認附表「支票」號碼及「支票」到期日之記載是否有誤?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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