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竹小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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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竹小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竹小字第一九三號
原告甲○○被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吳昭瑩 被告乙○○○○右原告與被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等二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肆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彭洪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吳美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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