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45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4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五九號
聲請人美商瓦里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秀如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六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佳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林淑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0六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萬通商業銀行新竹│萬通商業銀行新│九十一年五月十五│玖萬零叁佰玖拾柒元│0000000││││分行 黃金富 │竹分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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