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44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4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四三號
聲請人威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0七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洪木志~F0~T48┌───────────────────────────────────────────────────┐│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四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豪泰洋傘有限公司新竹國際商業銀│貳萬零玖佰柒拾貳│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N0000000│││││行新埔分行│元││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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