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44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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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4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四一號
聲請人 劉建忠 即軒陽企業社送達代收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七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滕治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福成齒輪企業社賈│新竹市第十信用│叁萬柒仟捌佰元│九十一年十月十日│NO─二0七五七││││福成│合作社民族分社│││七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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