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六八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一九九號,偵查案號: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三六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淨重零點貳零公克、包裝重零點貳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本署於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以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三六一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中扣案之海洛因毛重約0點四六公克(聲請書載為0點二六公克)亟待處理。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前揭扣案之疑似海洛因白粉毛重0點四六公克(保管字號:九十一年度白保管字第二九0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三六一號偵查卷第四十四頁),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後確含海洛因成分,惟淨重0點二0公克(包裝重0點二一公克),有該局於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出具之調科壹字第一0000一七一四號鑑定通知書附於同上偵卷第四十六頁足憑。上開扣案毒品既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紋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馮玉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