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五一號
原告晶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新竹縣○○鄉○○路○號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趙興偉 律師被告丁○○
乙○○右一人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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