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4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六二號
聲請人億利興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二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滕治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博特科技股份有限│板信商業銀行新│叁萬叁仟伍佰柒拾│九十年九月十五日│HC─00一四七││││公司來俊良│竹分行│伍元││六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