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485號
原   告  王嵐
訴訟代理人  王春生
被   告  王秀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家事法庭108年度家繼簡字第47號確認公同共有權存
在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所有坐落臺中市○區○○路○○○○號房屋(下
稱系爭房屋)遭被告無權占有,故訴請被告遷讓系爭房屋。
然查,系爭房屋經被告向本件原告提起確認公同共有權存在
訴訟,現由本院以108年度家繼簡字第47號確認公同共有權
存在案件審理中,此業經本院查詢明確,有電話紀錄表及該
案起訴狀附卷可稽。雖原告主張被告聲請本案停止訴訟係為
拖延訴訟,惟本件民事訴訟裁判,確應以本院108年度家繼
簡字第47號民事訴訟事件就系爭房屋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非俟上開民事訴訟終結,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且
被告於民國108年4月12日具狀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為免裁判
歧異,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書記官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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