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即被告乙○○被上訴人即原告丁○○被上訴人即原告戊○○被上訴人即原告丙○○○○○○被上訴人即原告庚○○被上訴人即原告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4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2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思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
書記官劉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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