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12號原告財團法人私立六合老人養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黃金松 被告屏東縣私立真善美老人養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顏仰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思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
書記官劉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