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簡字第566號
原 告 毛清榮
被 告 張國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五日上午十時
三十分,在本院豐原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書記官孫立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簡字第566號
原 告 毛清榮
被 告 張國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五日上午十時
三十分,在本院豐原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書記官孫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