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簡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簡字第566號
原   告  毛清榮
被   告  張國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五日上午十時
三十分,在本院豐原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書記官孫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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