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30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30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3042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許坤勝 債務人 陳柏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叁仟零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日止,第一個月計收新臺幣壹佰元,第二個月計收新臺幣叁佰元,第三個月計收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超過三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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