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30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304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葉棟元 代理人 鄢駿 債務人 高慧芳 債務人 黃碧月 債務人 高慧娟 債務人 高吉德 債務人 高慧家
一、債務人高慧娟、高吉德、高慧家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高有利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高慧芳、黃碧月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叁拾叁萬捌仟貳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