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小字第3435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蘇訓儀
被 告 陳練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
1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玖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陸仟肆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萬柒仟玖佰貳拾壹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3年5月間向原告申請信用
卡,並經原告核發使用在案,被告依約即得持信用卡於特約
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全
數繳清信用卡帳款;違反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
之規定,則應加計自各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該筆帳款結清日
止,以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遲延利息。被告迄106年8月
尚積欠原告新台幣(下同)37921元(含消費款36441元、已
到期利息1480元)未為清償,雖經原告屢次催討,惟被告仍
拒不清償。而其中本金36441元應自106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等情,為此爰依
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等情
,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二、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
額、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而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書記官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