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5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54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司催字第10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8年5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文淵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書記官許慧貞┌─────────────────────────────────────┐│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54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台北縣私立│華南商業銀│98年1月10日│3,200元│0000000││││陽光森林托│行板橋分行│││││││兒所││││││├───┼─────┼─────┼──────┼─────┼─────┼──┤│002│台北縣私立│華南商業銀│98年1月10日│3,640元│0000000││││陽光森林托│行板橋分行│││││││兒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