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易字第9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999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審易字第239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8年12月12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蔡廣昇法官黃憲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書記官戴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