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0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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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092號債權人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甲○○、比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達順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1,0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1,000元,而不論債權人該次請求金額之多寡或請求標的之數量為何,此乃本條款之文義解釋所當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參照)查本件債權共二筆,係債權人對不同債務人請求核發支付命令,依前開座談會意旨,債權人尚須補正裁判費1,000元,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書記官蘇豐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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