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3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3670號債權人 蔡政璜 債務人 劉增利 債務人 蔡淑津 債務人 蔡仁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增利、蔡淑津、蔡仁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請求金額之依據。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