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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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八九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原名
黃黃泰)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事件(九十三年度執聲沒字第二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五萬元,由具保人乙○○(原名黃黃泰,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改名)於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具保之被告逃匿,爰檢附送達證書回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被告戶籍謄本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等資料(均為影本),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乙○○所繳納之保證金五萬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李桂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