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亡字第五六號
聲請人 干玉秀 送達代收人 黃韻禮 相對人 黃茂海 (亡)
最右右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黃茂海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欄第一項、理由欄第二項關於「聲請人前夫 黃春霖 」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之夫黃春霖(已故)」;另理由欄第二項「黃春霖之弟黃茂海」之記載,應更正為「黃春霖之叔父黃茂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管靜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趙芳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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