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07號原告 辜閔 唯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 律師
陳廷瑋 律師 吳鎧任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安和 醫療社團法人安和醫院、 劉正 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1萬9,660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176元。又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二、有法定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及第24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安和醫療社團法人安和醫院為法人,惟原告起訴狀並未記載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於法未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婕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書記官王鏡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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