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3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政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捌仟零參拾捌元,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附表:
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一49,425元95年4月10日二79,255元95年4月10日三159,358元95年3月24日四70,000元9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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