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3號抗告人 丁睿賢
丁秀麗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丁宣云 間因110年度聲字第33號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7月12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書記官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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