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14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40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天
  實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066號),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1,233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4,7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240元,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本件原告係以電子遞狀方式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既經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是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載明:
  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等】及繕本
  各1件。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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