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769號
原 告 吳志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被告 林世傑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拾伍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吳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