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769號
原   告  吳志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被告 林世傑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拾伍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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