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479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士簡字第47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錫卿
      賴東男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
度偵字第125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錫卿、賴東男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審酌被告等2
人為牟取利益,共同為賭場之經營,聚眾賭博,助長社會投
機風氣,危害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之情節非輕,併酌以其等
在本案犯罪分工擔任之角色、所獲利益、涉案情節之輕重,
尚無大差異,以及被告等2人於偵查中均能坦承大部犯行,
稍見悔意之犯罪後態度,各該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生活
狀況、犯罪動機與目的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資為懲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268條、第55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應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書記官蘇彥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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