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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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139號聲請人畢索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係就本院96年度票字第4342號確定本票裁定聲請確定訴訟費用,然經取本院上開本票裁定查核結果,該本票裁定已將本件訴訟費用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一併命相對人為賠償,且聲請人亦無另行支出其他訴訟費用之情事,自無再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之必要,其所為聲請,亦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姿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