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36號聲請人冠融財務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BUENOMARITESBLAY( 瑪莉思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狀所付之本票金額為48550元,則本件聲明中本票金額為67680元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許惠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