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95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峻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6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峻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張峻華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均經本院判決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
三、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慧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併附繕本)。
書記官郭淑琪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附表:受刑人張峻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共3罪)││├────────┼────────┼────────┼────────┤│犯罪日期│102年9月10日│①102年7月10日│102年9月10日││││②102年7月11日│││││③102年7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2年度偵│檢察署102年度偵│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0732號│字第19778號│字第21620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簡字第644│102年度中簡字第│102年度中簡字第││事實審││號│2006號│2568號││├────┼────────┼────────┼────────┤││判決日期│102年10月16日│102年10月31日│102年12月31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簡字第644│102年度中簡字第│102年度中簡字第││判決││號│2006號│2568號││├────┼────────┼────────┼────────┤││判決│102年11月7日│102年11月25日│103年1月2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檢察署102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12639號(臺│字第13529號(臺│字第3765號│││灣臺中地方法院檢│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更│察署103年度執更││││字第31號,編號1│字第31號,編號1││││至2已定應執行有│至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期徒刑10月確定,││││發監執行中)│發監執行中)││└────────┴────────┴────────┴────────┘